為維持和改善供水服務,在機構安排上 應考慮負責監督和負責供水的單位之間重要 的互補作用。監督和質量控制最好由相對獨 立的單位來執行,因為兩方面一旦結合會產生利益沖突。具體而言:
● 國家部門提供目標、標準和立法的框架,賦予并要求供水單位承擔所規定的義務;
● 要求提供飲用水的有關單位確保并驗證其管理的供水系統有能力提供安全的飲用 水,而且在日常工作中能夠做到這些;
● 監督機構負責通過定期審核飲用水安全的各個方面和/或驗證測試來開展獨立的(外 部的)監督。 在實踐中,監督單位與供水單位之間的責任劃分往往并不是很清楚。有時,專業機 構、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和私人機構所涉及的范圍可能會比上述討論更廣、更復雜。不 管現有的框架如何,都應制訂明確的戰略和結構以實施飲用水安全計劃、控制和監督質 量、收集匯總數據、報告發布調查結果及采取補救措施。明確規定責任和開展交流是十分 重要的。
監督是一項為了識別和評估與飲用水相 關的潛在健康風險而進行的調查活動。監督 通過促進飲用水供應的質量、數量、可及性、 覆蓋范圍(即能夠可靠獲得飲用水的人群)、 負擔能力及持續性等(這些被稱為“服務指標”)的改進對保護公眾健康起到積極的作用。監 督部門必須具有判定供水商是否在履行其義務的權力。
在大多數國家,負責監督飲用水供應的機構是衛生部(或公共衛生部)以及其地區或部 門的辦公室。有一些國家,可能是環境保護機構;在其他國家,地方政府的環境衛生部門可 能對此負有一定的責任。
監督需要系統的調查方案,其中可能包括審核、分析、衛生檢驗機構和社區方面的工作。 這個方案應涵蓋整個供水系統,包括水源和集水過程、輸送的基礎設施、水處理廠、蓄水水庫 和分配系統(管網或非管網)。
監督工作的目標之一是及時采取行動防止問題的出現并確保故障得以糾正。必要時可 能需要進行處罰,以鼓勵和確保遵守規則。因此,監督機構必須得到強有力的立法支持。然 而更為重要的是,監督機構和供水單位要建立一種積極和相互支持的關系,處罰只作為最后 的手段使用。 當發現能夠威脅到公眾健康的微生物污染時,監督機構應依法強制供水部門提出飲用 開水的建議或采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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