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準則背景下,水的售賣意指私人售賣飲用水,但不包括瓶裝水和包裝水(此部分內 容見6.14節)以及通過自動售賣機出售的瓶裝水。
售水可由正式團體如制水公司或注冊行業協會,由簽約供應商或由非正式的獨立供應 商承擔。在實行正規售水的地方,水主要來自制水公司或已注冊的其他部門,從儲水罐中或 管體式水塔以及自動售水機供水。非正式的供應商傾向于使用多種水源,包括未經處理的 地表水、挖掘井水和機井水,并且通常將水裝在小貨車上的水箱或卡車的水罐中,以小體積 方式出售,供家庭使用。
售賣水供應的質量和充足性都會發生顯著變化,售賣的水與腹瀉疾病的爆發具有一定 聯系(Hutin,Luby和Paquet,2003)。提供給用戶的水應適合飲用并符合國家或地區準則 及監管要求。未經處理或私人來源的水的化學和微生物質量應經過檢測,以確定其是否適 合使用,并確定適當的控制措施,包括處理要求。地表水以及一些挖掘井和鉆井的水不適合 未經處理就飲用;進行消毒是最低要求,而當使用地表水時,常要求進行過濾處理。
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用戶是從自動售水機購水,然后用不同大小的各類容器盛裝后帶回 家中。應采取措施防止售賣的水在運輸和家庭存放過程中受到污染,包括使用清潔的無糞 便或化學品污染的密閉或小口的容器進行運輸和儲存;這些容器上裝有水龍頭等分流裝置, 防止人手及其他來源的外來污染物進入容器。良好的衛生環境是必需的,應通過培訓進行 保持。
其他情況下,特別是在發達國家,銷售商是通過水罐車將水運輸和遞送到用戶的。如果 運輸的水量龐大,需要進行加氯使水在遞送到用戶時自由氯的剩余濃度在0.5mg/L以上。 水罐車的罐體應僅用于裝水,如做不到這點,則在裝水前應進行徹底清洗。
與供應和遞送售賣水相關的所有系統組件的設計和操作需要以保護水質為原則。儲 水容器、管道和管件等不應有缺陷,例如導致泄漏、致使污染物進入的結構缺陷。要保持 儲水容器、儲水管、水龍頭和膠皮軟管的清潔。自動售水機、小貨車、水罐車上使用的引水 軟管應避免遭受污染(如防止水管末端接觸地面),在不使用時應進行排空。儲水管附近 區域應有排水系統或有防止積水的工程設計。所有組件的材質,包括管道、儲水容器、軟 管,必須是可用于接觸飲用水的材質,不應使水受到有害化學物質或能損害水味道的物質 的污染。
所有的售水環節,包括水源、提取和運輸的方法,都應寫入水安全計劃中。一旦售水商 進行了注冊登記或與制水公司簽訂了合約,他們實施和運行水安全計劃的情況就應定期接 受制水公司的檢查。同時,水安全計劃和售水商的運作應接受獨立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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