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滿足以下情形的,屬二級。
1.斷面當月水質類別和累計水質類別均較上年同期下降1個類別及以上,并且下降為Ⅲ類以下的(如水質同比由Ⅲ類下降為Ⅳ類等情形);
3.斷面不符合更高等級預警條件。
(二)同時滿足以下情形的,屬一級。
1.斷面當月水質類別和累計水質類別均較上年同期下降2個類別及以上,并且下降為Ⅲ類以下的(如水質同比由Ⅲ類下降為Ⅴ類等情形);
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辦法(試 行)
第一條 為落實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精神,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進一步推進長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打好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和諧長江、健康長江、清潔長江、優美長江和安全長江”為目標,以水環境質量只能變好、不能變差為原則,加快建立長江流域自動監測管理和技術體系,完善長江流域國家地表水環境監測網絡,推進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江流域云南、貴州、四川、重慶、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蘇、浙江、上海等11省(市)部分或全部的國土區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監測預警,是指根據長江流域國家地表水監測斷面(以下簡稱斷面)監測結果,對斷面水環境質量變差或存在完不成年度水質目標風險的,及時向地方政府進行通報、預警,推動做好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導致應急狀態下的監測預警參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工作,建立健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體系,組織開展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評價,每月向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和地級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通報水質狀況;每季度向出現預警的地級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通報預警信息,抄送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和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成員單位,并向社會公開相關預警信息。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切實改善水環境質量。地級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作為水污染防治責任主體,在出現預警時應深入研究水環境質量下降原因,制定整改計劃,并將整改計劃落實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長江流域水質監測預警等級劃分為兩級,分別為一級、二級,一級為最高級別。具體分級方法如下:
(一)同時滿足以下情形的,屬二級。
1.斷面當月水質類別和累計水質類別均較上年同期下降1個類別及以上,并且下降為Ⅲ類以下的(如水質同比由Ⅲ類下降為Ⅳ類等情形);
3.斷面不符合更高等級預警條件。
(二)同時滿足以下情形的,屬一級。
1.斷面當月水質類別和累計水質類別均較上年同期下降2個類別及以上,并且下降為Ⅲ類以下的(如水質同比由Ⅲ類下降為Ⅴ類等情形);
第八條 當地級及以上城市同時出現符合一級、二級預警條件認定標準的斷面時,按照最高等級確定地級及以上城市的預警級別。
第九條 斷面水環境質量評價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辦法(試行)》(環辦〔2011〕22號),評價結果應說清水環境質量狀況,超標斷面應說清超標項目和超標倍數。斷面年度水質目標、責任城市按照各省(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確定。
斷面累計水質類別,以當年1月至當月逐月水環境質量監測結果的算術平均值進行評價確定。
第十條 因特別重大或重大的水旱、氣象、地震等自然災害原因導致斷面水質達到預警級別的,可將事件影響期內的相關月份監測數據剔除后再進行評價,具體按《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環水體〔2016〕179號)執行。
第十一條 跨省(市)界斷面出現水質預警的,原則上由斷面相關地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整改計劃。當斷面涉及同一省(市)的多個地級及以上城市時,由所在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統籌協調制定整改計劃。當斷面涉及不同省(市)的多個地級及以上城市時,由生態環境部統籌協調制定整改計劃。
第十二條 出現預警的地級及以上城市經切實采取整改措施,未再次達到一、二級預警級別或預警級別變化的,則在下季度預警通報中自動解除預警或調整預警級別。
第十三條 長江流域11省(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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