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計劃》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聚焦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的突出問題,聚焦影響環評制度源頭預防效力發揮、影響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群眾反映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嚴厲打擊和遏制環評弄虛作假、粗制濫造、不落實環評要求、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各地應制定本行政區域2021-2023年監管行動計劃,并按年編制實施年度工作方案。
《行動計劃》強調,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圍繞“質量”和“落實”兩個方面開展監管。針對建設項目環評,開展環評文件復核、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抽查,開展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環評合法合規情況抽查;針對規劃環評,開展重點領域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落實情況抽查;針對排污許可,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登記情況和執行情況抽查。
《行動計劃》指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監管工作中應堅持以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為核心,隨機監管和靶向監管相結合,根據對生態環境影響程度,實施分類處置。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部門應協調聯動,推進審查審批與行政執法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行動計劃》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監管工作中應強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開,及時通報不落實環評要求、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典型違法案件,情形嚴重、影響惡劣的,在政府網站或主流媒體公開曝光。對存在問題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依紀嚴肅查處。
《生態環境部2021年度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工作方案》同步發布,明確了生態環境部的年度重點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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