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商會表示,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是目前污水處理廠的“不可承受之重”,呼吁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上游水質監管力度,建立超標原因認定及免責法律依據,適當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各項排放限值等。
近年來,針對我國水資源及水環境現狀,國家陸續出臺了多項環保政策以推進水環境質量的改善,不斷加大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同時不斷強化環保監管力度。
但國家監管重點都在需求側(即污水處理企業),供給側(政府及排污企業)監管力度不足。“重廠輕網”、“重水輕泥”、“重下(污水廠)輕上(上游排污企業)”等現象仍然普遍存在,污水廠承載了許多“不可承受之重”,加上水價定價機制問題、污水處理服務收費支付問題、地方政府履約等問題的存在,行業內很多污水處理企業經營困難,很多上市公司也舉步維艱。
一、進水水質超出設計標準致出水超標
據環境商會反映,部分市政污水廠污水收集范圍內存在一些工業企業,按規定工業企業是要求進入工業園區的,污水需要單獨收集并集中處理。
但由于歷史原因,有些工業企業分散在城區,部分地區沒有將建設工業廢水管網收集系統及工業污水處理廠。
因此城市市政污水處理廠進水中包含部分工業廢水,進水水質超出設計標準。
受進水中特殊污染因子(微生物毒性)影響,污水處理工藝頻繁遭受嚴重沖擊,污水處理廠無法按設計進水水質穩定運行,造成出水超標。
此外,部分工業園區的污水處理廠,因招商引資條件發生變化,實際入駐園區的企業與污水廠設計規劃階段的企業差異性較大,導致污水廠設計水質標準與實際進水水質差異性較大,已建成的污水廠處理工藝很難滿足實際進水水質的要求,因達標技術改造增加的投資和運營成本較高,地方政府及企業很難接受,導致部分項目出水無法穩定達標。
二、全國污泥處置消納場所建設滯后
因“重水輕泥”的歷史原因,目前全國污泥處置消納場所建設滯后。
據環境商會反映,隨著國家對固體廢物監管要求的提升,污泥處置要求趨嚴,各地缺乏符合標準的污泥處置場所,污水廠產生的污泥沒有穩定去處,污泥處置單位經常隨著環保的檢查或自身處理能力不足等原因,限制或停止污水處理廠污泥的接收處置,而且處置價格大幅升高;
污水處理廠在沒有污泥處置出路的情況下,只能少產泥,將污泥憋在生化系統內,由于不能正常排泥,出水超標風險隨之增大。
隨著污泥濃度的不斷增高,最終導致部分運營公司減產,處理水量受到嚴重影響;同時需加大曝氣量、延長脫水機脫泥時間及外回流泵運行時間,造成能耗上升。
當產出的污泥無處處置出路時,為了保障污水廠正常運行,企業只能將剩余污泥只能臨時堆存在廠內。環保檢查時經常會因為污泥堆放的問題而處罰污水處理廠。
三、建議鼓勵污水處理企業積極參與上游監督管理
為了促進污水處理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環境商會建議,強化污水廠上游進水監督及工業企業納管管理。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上游水質監管力度,落實上游水質、水量監管主題體責任。
監管可充分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環保執法和監管方法,嚴格限制工業廢水接入市政管網的水量比例和特殊污染因子濃度。一旦發現個人和單位的出現污染物的違法傾倒或超標排放,必須予以重罰,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在政策保障上,環境商會建議出臺相關在政策,鼓勵污水處理企業積極參與上游監督管理。
借鑒江蘇部分地區成功做法,建立健全“環保協查”及“環保協管員”機制,切實發揮與地方政府及環保部門在上游點源控制及環保監管中的協同作用。
另外,環境商會還建議強化責任認定,建立超標原因認定及免責法律依據;強化工業企業納管規范管理,企業排放水質水量數據共享。
修訂《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標準》GB/T31962-2015等上游排放標準。城鎮污水廠的排放標準在不斷提高,建議及時修訂《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標準》,適當提高各項排放限值。尤其應該增加一些B/C比、特征污染物濃度限值、生物毒性污染物濃度限值,增加工業企業TN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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